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被引:65
作者
高圣平
杨旋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 土地使用费; 地上物; 补偿请求权; 取回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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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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