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规划中的村民意愿

被引:51
作者
乔路 [1 ]
李京生 [2 ]
机构
[1]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城市规划系,高密度人居环境生态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关键词
村民意愿; 乡村规划;
D O I
10.16361/j.upf.201502009
中图分类号
TU982.29 [农村乡镇规划];
学科分类号
083302 ;
摘要
2008年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在快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乡村规划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规划编制和乡村社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我国在城镇化过程中历来突出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城市规划的编制方法和研究比较成熟,相比之下,乡村规划编制的过程、方法和成果等还面临诸多课题,尤其表现在乡村规划中如何反映村民的意愿和城市规划有巨大差异之处,这一点从前很少有人研究。现基于分析乡村的特点、村民意愿的特点和尊重村民意愿的必要性及作用,提出尊重村民意愿应成为乡村规划的核心,并体现在规划的主体、规划参与形式、规划决策形式等方面。同时,期望有助于规划师提高对村民意愿重要性的认识,进而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乡村规划编制特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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