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预备处罚原则反思

被引:6
作者
杨书文
机构
[1]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
关键词
刑法; 犯罪预备处罚; 刑事责任评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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