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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税种选择空间及国际借鉴
被引:1
作者
:
高宇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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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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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高宇
闫翔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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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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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闫翔
机构
:
[1]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
:
经济体制改革
|
1999年
/ 04期
关键词
:
所得税;
主体税;
课征;
税收;
直接税;
财政收入;
税制模式;
税种;
选择空间;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文章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税收体系主要由在资金流转中课征的税收、对财产持有和转移课征的税收以及对市场行为进行矫正而课征的税收等三类税种所构成。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对这三大类税种的取舍和侧重也就不同,从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主体税种模式:(1)发达国家大多以所得税为主体;(2)发展中国家多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3)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低税模式”。文章认为,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是一种理智的选择,而所得税主体论或“双主体”论都是难以成立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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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5 / 100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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