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研究

被引:5
作者
任世丹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关键词
主体功能区划; 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D O I
10.13793/j.cnki.42-1020/c.2013.05.003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而事实依据包括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惠益以及损失与惠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以"区域"为尺度,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为区域利益与行为的"代言人"——政府;客体为区域供给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为补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协议的约定、围绕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持续供给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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