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与劳动权保障——我国应确立劳动契约承继制度

被引:49
作者
冯彦君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正> 公司是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竞争主体,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有效发展是资本增值的前提,同时也是劳动权实现的基础,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环境下,公司组织的频繁变动是在所难免的,正所谓"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究其根源与动机,不外乎是公司出于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战略思考或被迫承受竞争失败后果的无奈选择。仅就公司组织变动本身而言,属于商事行为,形成商事关系,为商事法(主要是公司法)所调整与规制。表面上看,公司组织的变动似乎只是由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意志所决定的股权与经营权行使的一种体现。但公司不单是经营主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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