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目标的递进与淮河水环境立法

被引:7
作者
李启家
机构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关键词
淮河; 水环境; 立法;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1999.06.002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以治理水污染为目的的全流域治淮行动表现出鲜明的行政强制特征,但实施方式应从“急风暴雨”式转向常规性执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亟待修改,应结合水质、水量、水生生物、水体保护,实行水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和一体化管理。流域管理的实质问题是应对利益整合,实行公平保护,合理限制,公正补偿原则;实行以许可证为基础的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一体化的达标排放控制机制,将适用范围扩大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源头指导控制与末端强制控制相结合;应在立法中对经济激励、扶持和优惠政策作出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确认“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分担补偿”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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