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与规制:试论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

被引:2
作者
郑雅莉
何伟日
机构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保行政约谈; 规制; 完善; 行政相对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约谈实施的单向性偏向较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的平等性失衡严重和约谈过程中的协商性不足三大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如何对环保行政约谈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也即集中于如何规制环保行政约谈上。因此,针对问题,建议环保行政约谈更多地采用平行式的运行模式、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启动环保行政约谈的权利;同时有必要强调行政约谈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除了必须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守公益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公开原则以及损害救济原则,防范环保行政约谈走向法治化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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