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

被引:49
作者
王小夏
付强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品; 独创性; 著作权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在现行《著作权法》原理和框架下,独创性的判断往往同创作者的人格属性密切相关,作品通常被理解为人类思想情感的表达。人工智能在现阶段仍是创作工具,其运作过程并未脱离人类作者之算法预设,人工智能创作物仍是作者思想的延伸表达,而此种表达的呈现形式更加灵活多样。人工智能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条件,仍应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人是否归属于编程者或程序使用者,应从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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