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被引:74
作者
易继明 [1 ,2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为哲学; 知识产权; 不洁之手; 反垄断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3.04.008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在知识学上,费希特的行为哲学构成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尤其在英美法系上,经历了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之转化,表现出与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不同的特质。目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以及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的三大类型;对其具体行为加以界定及判断,又因各国及其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不同,而各有不同。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与判断,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1)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2)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既要关注私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引用
收藏
页码:39 / 52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41 条
[1]  
TRIPS协定....,
[2]  
243 U.S.502....1917,
[3]  
Triad Systems Corp.v.Southeastern Express Co...64F.3d1330.1995,
[4]  
Service&Training;Inc.v.Data GeneralCorp...93F.2d680.1992,
[5]   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J].
吴玉岭 ;
张长琦 .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9 (04) :51-57
[8]   确认不侵权之诉及其完善 [J].
张广良 .
人民司法, 2008, (11) :96-99
[9]   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J].
李琛 .
电子知识产权, 2007, (12) :12-15
[10]   权利概念的历史 [J].
方新军 .
法学研究, 2007, (04) :6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