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完善

被引:6
作者
张晓杰 [1 ]
李世萍 [2 ]
机构
[1] 暨南大学法学院
[2] 哈尔滨外国语学院
关键词
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820 [一般性问题];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083002 ;
摘要
自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1969年被美国国会以法律形式确认后,由于该制度的实施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科学的预见性,后被许多国家所效仿。我国在1979年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并于2003年9月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的实施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实践中操作性差,故应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没有明确环境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论向谁负责,故在实践中往往只对建设单位负责,其评价结论缺乏科学性、公正性,为此应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基金,通过招标选择评价工作机构;违反环评法的法律责任不严格,应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予以处罚,以改变由于现行法律责任畸轻而被违法主体所漠视的现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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