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疏漏

被引:6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正犯; 作用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 行为共同说;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1.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虽然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但理论与实务部门却广泛接受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是因果性的扩张性和实施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性。我国仅规定教唆犯,而没有规定帮助犯和共同正犯,说明我国在共犯分类上采用的是不同于德、日分工分类法的作用分类法。虽然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家都同时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但是我国明确采作用分类法,而不采分工分类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不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采作用分类法和统一正犯体系的必然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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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4+124 +124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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