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载入宪法背景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若干思考

被引:18
作者
孙佑海 [1 ,2 ]
孙希博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生态环境立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然资源基本法; 地方立法; 生态文明入宪;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8.07.002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83305 ; 1204 ;
摘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增加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内容,这是本次《宪法修正案》的一个突出亮点。应当认真研究生态文明入宪对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影响,并作出部署安排以全面落实。一是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入宪的主要内容,二是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入宪的重大意义,三是科学合理安排生态文明入宪后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在制定新法方面,建议制定生态环境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地法等。在修改法律方面,要抓紧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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