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9
作者
宋平
机构
[1] 四川理工学院
关键词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分配; 过错归责原则; 重构;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0.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分别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界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我国医疗侵权并不属民事实体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采纳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之规定有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而使医方陷于过重的举证负担下。为了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医疗侵权诉讼应当回归过错归责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官可以在证明评价过程中通过表见证明、证明妨碍等心证规则与制度辅助处于弱势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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