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互联网调整基准法》的基本内容及对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启示

被引:2
作者
张建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示范互联网调整基准法》; 示范互联网法; 互联网管理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介绍和分析了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互联网调整基准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机制。在互联网管理立法中,我国应当对互联网的管理采取适度原则,尊重互联网建立和发展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律,注重保障公民和法人使用互联网和获取互联网信息的自由;应当明确国家负有鼓励发展和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承担保障所有使用者平等获得互联网服务的义务。对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按照行为实施时主体所在的地点和时间来确定,并采用地域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同时,域名登记机关可以涂销违反本国立法或者他国公共秩序的域名,或者由管理员用于从事本国立法所禁止活动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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