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组织”在我国民事法律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3
作者
陈荣文
机构
[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福建福州
关键词
第三民事主体;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团体; 民事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其他组织”是我国法的特有概念 ,它现实是且应当是法定的第三民事主体。应当在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对其作出规定。基于其与法人 (组织 )的对立统一 ,应改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应根据其目的上的营利性与否 ,进行区别对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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