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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被引:21
作者
:
武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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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武树臣
机构
:
来源
:
法学
|
1986年
/ 06期
关键词
:
判例法;
最高人民法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危险方法;
违法;
法官;
案件;
法律工作者;
成文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三号公布了两宗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的案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事件。它的现实意义在于:积极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严打”通知的精神,克服了刑法对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有毒饮食品致人伤亡行为无明文规定的不利因素,以判例的形式创制了“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这一罪名,以及量刑标准,从而为依法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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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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