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我国确立了一种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双中心模式"。这一模式混淆了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伦理,造成辩护律师职业定位混乱,陷入"独立辩护"的误区,甚至将国家利益置于委托人利益之上,无法有效担当辩护人的角色。在对"双中心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有必要确立一种"单一中心模式",在对忠诚义务进行重新解释的前提下,将维护委托人利益、尊重委托人意志确立为辩护律师唯一的职业伦理规范,并将公益义务视为忠诚义务的必要保障和外部边界。坚持这一"单一中心模式",符合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的职业定位,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符合抗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原理,有利于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在接受"单一中心模式"的情况下,我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将得到重新塑造和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