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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权力
被引:9
作者:
陈丽华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来源:
关键词:
农村生态环境;
村民自治组织;
环境管理权;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07.03.007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D921.8 [地方自治法];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030103 ;
摘要:
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法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忽视了农民的力量,农民的环保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确立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它在本村范围内环境规章制定权、环境事务处理权、环境处罚权等权力,能最大限度地整合农民的力量,产生良好的环境保护效益。为此,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村民应当自始至终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环境决策,同时村民自治环保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环保机构的领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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