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116
作者
苗生明 [1 ]
周颖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2]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办公室
关键词
宽严相济; 认罪认罚从宽; 确定刑量刑建议;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9.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对从宽的把握,原则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幅度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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