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的加重犯

被引:45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
抢劫罪; 加重犯; 情节;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3.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构成抢劫罪加重犯的严重情节应该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入户抢劫”应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抢劫。把“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抢劫数额巨大”不包含抢劫未遂的情形。抢劫 (过失 )致死与抢劫 (故意 )杀人有必要分开作规定 ,并且对后者应规定比前者更重的法定刑。“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比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有更严重的危害性。“持枪抢劫”不包括持假枪抢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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