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乌木发现者权益的立法逻辑比较分析

被引:8
作者
王建平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乌木所有权; 原因力; 环境性因素; 发现者所有; 国家所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吴高亮在承包的集体土地内发现乌木,不能由他取得所有权。但是,这批乌木作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也是有问题的。广义的埋藏物包括古生物化石、文物、矿产资源和埋藏物,可以基于人力的埋藏、自然力的埋藏或者社会力的埋藏等原因力形成。狭义的埋藏物被发现后,其归属必须考虑埋藏物空间固定或者埋藏物环境等因素。论文对埋藏物的利益结构、埋藏物立法模式及其选择,尤其是作为埋藏物乌木的立法定位等进行了分析。论文强调:处理乌木事件,必须考虑埋藏物的环境性因素,主权先占理论、发现埋藏物"各1/2所有"规则等,都需要从立法逻辑上认真研究,埋藏物立法不能再简单坚持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埋藏物立法上的倒退做法,必须改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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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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