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主体的价值及其认定标准

被引:4
作者
王琳琳
机构
[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
民事主体; 价值; 认定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民商法学];
摘要
民事主体的整体价值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需要而设置的。此外,民事主体制度是进一步明晰法律关系的前提,体现着民法的精神,承认了团体人格,实现了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进步,实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传统民事主体理论认为民事主体的构成具有四个要件,但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各国学者提出了民事权利能力论、抽象人格论、民事主体功能论、独立意志论、财产载体论和独立意志论等新的民事主体认定标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当它只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自己的社会功能时,法律就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
引用
收藏
页码:98 / 101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挑战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帝王之位 [J].
郑芳玉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04) :36-39+44
[2]
民事主体价值论 [J].
王崇敏 ;
郭晓莉 ;
刘雪松 .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2) :109-112
[3]
浅论民事主体 [J].
茆艺宗 .
甘肃理论学刊, 2003, (06) :90-93
[4]
法哲学范畴研究.[M].张文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现代法理学.[M].郑成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6]
民法总论.[M].李建华;彭诚信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