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欧洲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6
作者
孙志伟
机构
[1]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关键证人; 欧洲模式; 对质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 []; DD913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030106 ;
摘要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的起草过程表明该条具有对抗制内核。欧洲法院对质权判例的发展过程,就是深植于第6条的对抗制内核的缓慢展开过程。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对质权问题时采取双层分析模式。经由双层分析模式,将对质权的保障纳入公正审判权的视野中予以考虑。为贯彻双层分析模式,欧洲法院创设了三步检测方法,即先后审查证人不出庭的合理根据、书面证言是否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唯一或决定性证据、是否存在其他平衡因素抵消书面证言给被告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国应当明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实体必要性要素和程序必要性要素,同时应当明确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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