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类案裁判的标准及价值边界

被引:22
作者
周维栋
机构
[1]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流动站
[2]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类案同判; 类案裁判标准; 价值权衡; 个案正义; 智慧法院;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30505.001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是智能化类案推送的理论前提,司法机关只有充分发挥开放型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主体、行为和法益要素的解释机能,将其作为个案中规范与事实勾连的比较要点,才能实现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深度学习来建构类案推理的标准化模型,能够促进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在事物的本质思维指导下,遵循以基本权利为中心的算法解释路径,提取案件的比较要点形成结构化的类案知识图谱,可以建立司法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体系。普遍适用的类案标准可能与个案特殊价值相矛盾,而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相关性的形式推理,缺乏法律推理结果的因果性考量,难以对个案中的实质性道德理由进行价值权衡。当出现个案权利需要特别保护的更强理由时,法官需要基于实质正义的裁判立场,对个案特定事实差异、社会背景事实变迁和法律拟制事实变化进行充分裁量,维持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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