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被引:23
作者
贺卫 [1 ]
王鲁峰 [2 ]
机构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金融秩序; 非法集资; 克胜; 不特定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界定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一、"公众"一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现实分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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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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