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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框架性法规体系——生物安全管理立法初探
被引:10
作者
:
王灿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中心教授
王灿发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
:
国际贸易
|
2000年
/ 07期
关键词
:
法规体系;
生物多样性公约;
缔约国;
生物安全;
行政规章;
框架性;
D O I
:
10.14114/j.cnki.itrade.2000.07.003
中图分类号
: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作为生物多样性立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生物安全立法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虽然有了一些保护生物安全的法律规范,但并未建立起完整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从而影响了中国对生物安全的管理,特别是对转基因活生物体越境转移的管理。为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和加强对生物安全的管理,必须加强生物安全的立法,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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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 / 1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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