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立法设计——以权利本位为视角

被引:18
作者
董彪 [1 ,2 ]
李建华 [3 ]
机构
[1]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3]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权利本位论; 法律行为; 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 合法性; 私法后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在我国未来民法典设计中举足轻重。但是,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认识一直存在较大分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首先委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该专家建议稿专设一章对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有必要结合专家建议稿,从权利本位论的视角重新解读"意思表示"、"合法性"以及"私法效果"等要素,揭示其与权利之间契合或背离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即恢复大陆法系法律行为理论的传统,废弃"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将合法性排除在构成要素之外,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重构法律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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