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被引:9
作者
陈少英
机构
[1] 山西大学法律系 讲师
关键词
纳税人; 税务机关; 地位; 税收; 财政收入; 平等性;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1996.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2 [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若干理论的澄清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税收理论和教科书都众口一词地认为:税法的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收权利,其义务不过是正确地行使征税权利,权利大于义务;而纳税主体则只负有单方面的缴纳税款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义务大于权利。"这种理论无疑有助于强化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增强税法的刚性和征管力度,但它却给一些税务机关和办税人员以"税法执行者"自居,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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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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