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并罚的适用标准

被引:17
作者
王恩海 [1 ,2 ]
机构
[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数罪并罚;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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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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