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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待诉的变更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严仁群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
2010年
/ 04期
关键词
:
诉之变更;
利益平衡;
诉讼经济;
诉的声明;
诉讼标的;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变更的限制过于严格。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该宽松对待诉的变更。应准许一切仅就诉的声明所作的变更,准许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以基础事实不变为前提的诉讼标的的变更。对二审中诉讼标的的变更,也应考虑准许,但应附以条件:对变更之迟延有可责难性的原告应承担一审部分或全部诉讼费,承担对方在一审中合理的诉讼支出,不得就同一事实以其他诉讼标的再诉。诉的变更的底线是诉的基础事实不变,但仍可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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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1 / 136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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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诉的变更
王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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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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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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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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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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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OthmarJauernig)著,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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