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

被引:44
作者
徐忠明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
关键词
明清时期; 刑事诉讼; 依法判决; “审转”制度;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4.023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是否“依法判决”乃明清时期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民事诉讼而言,情理无疑是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法律仍不可忽视;从刑事判决来看,法律构成了判决的基础,然情理的作用也不容忽略。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依法判决”已是学界共识;就疑难案件而言,司法官员也都非常重视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但是比附律例,参照成案,从律例中推导规则,乃至移情就法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除了慎刑、公正和维护皇权的原因以外,“依法判决”也是司法官员强化自身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工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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