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问题探析

被引:9
作者
邓社民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即删除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进行规定,消除法律法规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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