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冲基金监管制度评析

被引:6
作者
陈肇强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
关键词
对冲基金; 私募; 公募; 监管适度; 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系统性风险;
D O I
10.19337/j.cnki.34-1093/f.2003.04.022
中图分类号
F832.5 [金融市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对冲基金指引》条文的分析,将对冲基金私募条件和公募条件进行比较,将对冲基金公募制度和其他基金公募的制度进行比较,说明:该指引在对冲基金基金监管的层次上取得突破,创设了公募对冲基金的中间形态,监管适度,会促进对冲基金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防范系统性风险目标可能不会很理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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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M]. 法律出版社 , 齐斌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