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以赃物为例

被引:6
作者
董彪 [1 ]
何延军 [2 ]
机构
[1]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
善意取得; 赃物; 追缴; 占有委托物; 占有脱离物;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8.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于赃物,构成法律漏洞。因而,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赃物的归属问题,单从物权法的条文无法得到解决的答案。这就需要探求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并在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中进行解读。此外,在对法律规范进行实然性分析的基础上,还应当采取比较研究和价值衡量等方法分析规范的应然性,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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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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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盗抢物”追缴的冲突与协调——对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建议 [J].
刘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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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 2008, (05) :3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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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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