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与侦查笔录的运用

被引:10
作者
朱立恒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传闻法则; 侦查笔录; 警察作证;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2.034
中图分类号
D915.3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确认的一项证据规则。按照传闻证据的基本特征,侦查笔录属于典型的传闻证据。考察国外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一般而言,除非侦查笔录符合特定的条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侦查笔录才有可能具备证据能力。否则,侦查笔录就被视为一种传闻证据而不具备可采性。解决侦查笔录的证据能力的有效办法就是直接传唤制作侦查笔录或者实施各种侦查活动的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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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国证据法.[M].何家弘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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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M].(德)克劳思·罗科信(ClausRoxin)著;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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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