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被引:109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关键词
刑法; 财产罪;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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