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

被引:3
作者
魏盛礼
机构
[1]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关键词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抵押权; 可识别动产; 范围;
D O I
10.13624/j.cnki.jgupss.2003.06.01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 ,并具有公信力 ,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 ,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 ,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 ,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 ,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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