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当为“法人”之正当性理由

被引:1
作者
田保军
机构
[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伙企业;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法人资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通说认为我国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具有"法人"的民事主体功能,具有权利能力,具有独立的意志及其执行机关,具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利益,且法人之"独立责任"并非完全独立,合伙企业亦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亦即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独立性,为权利义务之归属体,本质上符合团体组织当为法人的条件,当为法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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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1, (01) :1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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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997, (06) :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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