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构成——以制度正当性为重心

被引:36
作者
张双根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公示; 物权交易安全; 公示手段; 占有; 交付; 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学界通说以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如何论证,物权公示要素在物权变动中又应承担何种要件功能,学理上并未有深论。物权法践行公示原则,源于物权交易中物权取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该需求一方面在于防避他人之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在于确保自己之善意取得。落实于物权变动构成的制度设计,则以公示要素作为其生效要件为最佳的法政策设计。物权公示原则能否贯彻到底,在根本上又取决于适格的公示手段选择与设计。占有因其天然的缺陷实不足以担此大任,因此就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规范而言,应另行寻找其阐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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