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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规范地位之辨
被引:4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郑贤君
机构
: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2012年
/ 02期
关键词
:
人格尊严;
规范价值;
法律属性;
法律效力;
基本权利;
D O I
:
10.14111/j.cnki.zgfx.2012.02.007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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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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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M].(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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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
林来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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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林来梵
[J].
浙江社会科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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