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兼论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

被引:22
作者
苏金花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北京
关键词
晚唐五代; 敦煌僧侣; 免赋特权; 赋税制度;
D O I
10.13584/j.cnki.issn1000-4106.2000.03.028
中图分类号
K242.4 [晚唐(文宗大和初至哀帝天佑四年)(827~907年)];
学科分类号
060211 [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
摘要
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要向世俗政权缴纳基于土地的各类赋税,但仍然享有免除基于人身的各种徭役的优待。作为合法的“百姓僧”,他们既享有乡司百姓的请地纳税和权力与义务,又仍旧保留了僧人免纳身役的经济特权。敦煌僧人交纳地商税,是唐代两税法后寺院僧人丧失免纳正税特权在敦煌地区的具体表现,同时又具有敦煌当地浓厚的地域色彩。两税法以来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既是僧人私有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又是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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