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侵权竞合实益之反思

被引:34
作者
叶名怡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违约; 侵权;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请求权竞合;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5.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违约与侵权竞合主要有两类:加害给付型和违反保护义务型。在后者以及在前者的违反手段义务场合,违约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违反结果义务时,因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情形,违约与侵权多数为严格责任,二者的归责与证明责任亦同。从损害赔偿范围看,二者均通过客观概率论配合法价值判断来限定因果关系,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上,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文义解释,均得不出违约和侵权二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差异。另外,二者均采纳相同的责任缓和规则。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在竞合时两种责任差异极小,其竞合实益较为有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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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4 / 137+179 +179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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