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安机关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公安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由于公安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与行政相对人利益直接相关、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影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等特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只接受合法性审查和在显失公正情形下的合理性审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受行政诉讼的规制,这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十分不利。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背景下,加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的需求凸显。当前,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比较集中,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安队伍的依法行政的理念,要求公安机关不仅做到合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然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在我国当前的制度体系中,尚不能很好地受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制约,这既不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