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的微观基础:契约和产权

被引:6
作者
洪银兴
机构
[1] 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市场; 秩序; 契约; 产权;
D O I
10.19862/j.cnki.xsyk.2006.03.018
中图分类号
F014.1 [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秩序应该建立在有效的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基础上。向市场经济转变在微观上就是要实现由关系交易向契约关系交易的转变。契约交易与所有权(产权)是不可分的。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是契约权益保护制度。产权保护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市场的自动保护,具体体现就是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在市场保护失效时由政府保护。产权流转实际上是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产权流转的基础在企业的产权组织必须允许产权流动。产权的初始界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产权通过交易进行重新调整。现阶段企业之间交易秩序的混乱往往是有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不只是解决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的问题,还需要有一定的制度规范代理人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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