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中的通讯截取:制度选择与程序规制——以英国法为分析对象

被引:8
作者
郭华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技术侦查; 通讯截收; 行政令状; 程序规制;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3.001
中图分类号
D956.1 []; DD915.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英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却在通讯截收制度上丢弃了欧美普遍实行的司法令状主义,在秉承传统侦查秘密观念下实行"行政令状"制度。该制度在受到欧洲人权法院败诉后逐渐构建了相对完备的通讯截收监督制度体系。我国技术侦查的内控模式与英国的行政令状制度极为相似,尽管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其法定化,但因未合理、清晰地指明侦查机关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及适用的种类而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样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完善技术侦查制度不仅需要吸收英国法的教训,还要借鉴有益经验进一步构建技术侦查"必要性和最后性"的动态监督制度、获取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制度以及向人大报告制度,在制度约束和程序控制上体现规制的严格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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