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用保障功能定位下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探究——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三)

被引:3
作者
魏盛礼
机构
[1]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
关键词
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物上请求权; 必要性; 可能性;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10.017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障第三人对债务人信用的合理期待,这是诉讼时效的制度基础。通过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任何人的物权性财产信息处于透明状态,使第三人不至于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错误判断。这决定了没有必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返还财产之外的其他物上请求权没有财产内容,更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即使法律强行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会被当事人的私力救济所消解,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缺乏客观可能。无论在必要性还是可能性方面,物上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引用
收藏
页码:103 / 107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日)田山辉明著, 2001
[2]  
民法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著, 2001
[3]  
中国物权法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主编, 1998
[4]  
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著, 1998
[5]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著,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