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与重构——以连云港市为例

被引:2
作者
李想 [1 ]
周定财 [1 ,2 ]
机构
[1] 江苏师范大学
[2] 江苏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系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生态责任; 生态文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如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巨大阻碍。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地方政府理应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生态责任意识淡薄、生态职能履行偏失以及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地方政府畸形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生态责任履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生态责任问责机制不完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此,应强化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理念、平衡地方政府职能关系、完善地方政府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建构地方政府生态责任追究机制,以改善我国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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