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应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被引:11
作者
余欣喜
机构
关键词
犯罪动机; 我国刑法;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88.01.007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对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讨,直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学界几乎公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它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却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这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20条的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148条的伪证罪,第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8条的赌博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7条的
引用
收藏
页码:34 / 36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