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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缺陷及其对策分析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兴
[
1
]
刘最跃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最跃
[
2
]
机构
: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
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来源
:
时代法学
|
2006年
/ 02期
关键词
:
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立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国际环境问题。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战略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举措。我国应当按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法律要求,健全和完善气候变化立法以进一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而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做出更大的贡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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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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